主题: 五河义工简介

  • 五河义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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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表于:2011/8/10 8:20:54
  • 来自:安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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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五河义工联合会章程

 
第一章   总则
第一条:本团体的名称:安徽省五河义工联合会,简称五河义工。
第二条:本协会由志愿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、团体自愿组成,经政府核准注册登记,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、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:本协会奉行“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”的准则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本着“奉献爱心,服务社会,扶残济弱,传播文明”的宗旨,倡导友爱,和谐,服务的理念,为促进社会服务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,为构建和谐五河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: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五河县文明办,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五河县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:本协会的住所:五河县城关镇青年路土地局综合楼下。
 
第二章 业务范围
第六条: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是:
(一)立足本县,组织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,以“孤、寡、残、弱”及其它有特殊困难、需要帮助的个人、社会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,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;
(二)宣扬义工精神,实施并推广义务工作。通过各项社会服务,弘扬社会正气,带动“自立、自强、奉献、互助”的社会风尚;
(三)开展义务社会工作理论调研、推广,积极反映社会呼声、愿望和建议;
(四)组织开展义务工作者的政治学习和技术培训,提高义工整体素质; 
(五)开展与其他义工组织、各级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; 
(六)为社区建设、扶贫开发、环境保护、抢险救灾、科教文卫、政府配套服务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;
(承办县文明办和相关部门等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志愿服务工作。 
 
 
第三章     会员
第七条: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凡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团体,承认本会章程,并提出入会申请,经本会理事会审查通过,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团体会员的代表为团体法定代表人,以后代表的变更随团体代表人的变更而自动更替。
凡在我县范围内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的公民,有志于爱心公益事业,承认本会章程,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并提出入会申请,经本会审查通过,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。 
第八条: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()     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)     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)     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,不为谋求物质报酬、不受个人利益驱使、不因法律强制或他人强迫,自愿为帮助他人而无偿奉献自己的时间、精力甚至财力。
()    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(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其监护人,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)。
()     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。
第九条:会员实行登记注册制度,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提交入会申请书;
(经秘书处审核通过;
(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注册登记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21寸彩色近期照片,入会后将获得唯一的注册编号,注册号在义工服务证和挂牌上标明并记录在义工本人的注册档案中,组织对义工档案实行统一管理,未征得会员的同意不得公开会员的资料。
第十条: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 
(一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二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三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五)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时遇到的问题和困难;
(六)自身有实际困难时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义工服务。
第十一条:会员履行以下义务: 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三)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、借钱借物,不得私自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,或者向服务对象提出任何违背志愿工作原则的要求;
(四)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;
(五)宣传本会的宗旨,维护本会的声誉,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; 
(六)不得以本会义工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;
(七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特殊情况者经审核后可申请减免;
(八)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。
第十二条: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十三条:本会统一制发义工证,会员进行义工服务须佩戴本会制发的义工证。退会时,会员档案即予注销并收回义工证,其义工证公示作废。
第十四条:本会推行工作时间登记制度,会员参与义工工作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登记。本会每年根据会员进行义务服务的时间、表现、成效进行年度审查、评优。
第十五条:会员向本会提出活动的建议与策划,经理事会会长批准及授权后,可用本会的名义组织活动。任何人不得利用本会名义进行私利性活动或宗教活动,不得私自以本会义工身份接受媒体采访。
第十六条: 会员退会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配合完成工作的交接。如果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七条: 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除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外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,并予以公告。
()   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义工服务活动成效,给义工服务造成不良影响
()   利用本组织名义,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;
()   从事分裂社团、拉帮结派和私立小团伙的活动;
()   屡次不服从组织正常工作安排,不服从管理;
()   其他违反组织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。
 
第四章   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八条: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四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九条: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经理事会表决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执行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一条: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。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(五)会员资格的研究、决定和取消;
(六)决定本会的机构设置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七)义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本会重大事务;
(八)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;
(九)聘请本会名誉会长、名誉理事、顾问。
第二十三条: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五条: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当选为理事的团体会员,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理事。 
第二十六条: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身体健康,工作能力强,亲和、为人正派,能实事求是、公正客观地对待事物,具有较强的责任感、洞察力和组织能力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的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七条: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: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,安排各理事的具体工作;
(二) 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 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 规划本会发展思路及方向并交理事会决定;
(五) 推动本会健康持续发展;
(六) 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经会长授权,可以行使会长职权。
第二十九条: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审定各种活动方案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(六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。
 
第五章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:本会经费来源 
(一) 会员会费; 
(二) 国内外自然人、法人、团体的赞助; 
(三) 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资助; 
(四)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 
(五) 利息; 
(六) 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:本会按照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: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: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、国内外自然人、法人、团体的定向赞助、专项捐赠、政府资助、捐赠款利息、筹资奖励计划、兴办实体、活动图片新闻稿件稿费的收入等。专项工作经费按国际惯例和先进地区作法,从募集的社会善款中提取。
第三十四条: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 
第三十五条: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:本会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七条: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 
第六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八条: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九条 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 
第七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条: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一条: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二条: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三条: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四条: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八章   附则
第四十七条: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通过。
第四十八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九条: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   
  
  • 五河义工
楼主回复
  • 发表于:2011/8/10 8:29:52
  • 来自:安徽
  1. 沙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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欢迎社会各界朋友加入五河义工之家!
点滴折射阳光,涓水汇集大河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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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美丽天使001
  • 发表于:2011/8/10 9:13:17
  • 来自:安徽
  1. 板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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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只看该作者
五河义工,大家一起来为五河的义工之家做点什么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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崇尚自然的我崇尚自然的我崇尚自然的我
  
  • fwh319
  • 发表于:2011/8/10 15:25:48
  • 来自:江苏
  1. 4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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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梦想,努力!为梦想,努力!
  
  • 五河义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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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表于:2012/1/4 7:50:22
  • 来自:安徽
  1. 5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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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河义工活动:2011【衣加衣】五河温暖行

1、捐赠衣物。企业和爱心人士可以直接捐赠冬衣、棉鞋、围巾等儿童过冬产品,五河义工将联系需要受捐的留守儿童。  
 
2、捐款。企业可以选择捐款的方式,将款项打到活动合作的厂商帐号,由厂商负责生产,五河义工将联系需要受捐的留守儿童。

五河义工之家:城关青年路南段霍山茶叶店联系电话:13965254566 (也可由五河义工去指定地点接受捐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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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刀剑如梦
  • 发表于:2012/1/4 22:12:06
  • 来自:安徽
  1. 6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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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捐些书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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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五河义工
楼主回复
  • 发表于:2012/1/10 7:59:59
  • 来自:安徽
  1. 7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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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不用的衣物、图书、文具等均可捐献!我们将在网上公布大家捐助的款物,请社会各界监督!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集中捐献给急需的人们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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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可爱的蓝精灵
  • 发表于:2012/1/10 9:06:28
  • 来自:安徽
  1. 8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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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虑中,可以捐一些漫画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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